中共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委員會會議議事規(guī)則(修訂)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規(guī)文件,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學院工作的全面領導,以政治建設為統(tǒng)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黨的領導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
第三條 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院黨的委員會對學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fā)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yǎng)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四條 堅持旗幟鮮明講政治,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堅決扛起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三重一大”由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院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院工作。
二、議事決策范圍
第六條 學院黨委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院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暑、執(zhí)行黨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事項、重要措施;
3.學院黨委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黨建工作年度計劃;
4.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統(tǒng)戰(zhàn)工作的重要事項;
5.意識形態(tài)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項;
6.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7.黨的學生工作和學生黨的建設的重要事項;
8.全面從嚴治黨、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項;
9.學院黨員代表大會的重大事項,通過學院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委員,通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
10.校園安全穩(wěn)定和重大輿情、重大事故和重大突發(fā)事件的處置,重要信訪的處理和矛盾糾紛的化解;
11.加強對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統(tǒng)一戰(zhàn)線、老干部和離退休等工作領導的重要事項;
12.推選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13.研究黨內表彰、黨費使用管理等重要事項;
14.其他應當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二)事關學院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及教學科研、專業(yè)建設、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1.學院發(fā)展、校園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行政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和重大調整;
2.涉及全局性的機制體制改革方案(舉措)和重要制度、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3.學院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置與調整;
4.國家或省廳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5.校級及校級以上的評先評優(yōu)評審活動,以及需提請黨委會研究的校級以上的競賽、考試等。
6.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
7.對外經濟合作和投資等;
8.發(fā)起成立社會組織,設立下屬單位(含企業(yè))等;
9.其他應當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教學科研、行政工作、專業(yè)發(fā)展的重要事項。
(三)事關學院發(fā)展的資金調配、使用等重要事項。
1.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2.未列入學院年度預算的單項支出在30萬元以上的資金款項的支出和已列入學院年度預算,但超原計劃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超預算20%以上的調整預算;
3.學院對外10萬元以上捐贈、贊助,學院受贈50萬元以上的資金及物品的使用與管理;
4. 100萬以上的投(融)資擔保、銀行貸款、單位借款;
5.學院主辦的30萬以上的大型活動和會議的經費預算及三公經費;
6.總額300萬元以上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項目;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購置、置換、租賃、轉讓等;總額3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大宗物資設備的采購、租賃、轉讓和報廢等;總額300萬元以上的重大修繕項目、重大建設項目;
7.其他應當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資金事項。
(三)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1.學院干部隊伍建設規(guī)劃和干部教育、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事項;
2.副科級及其以上人員主動請辭;
3.學院管理干部的任免與調整,后備干部的推薦;
4.干部的組織處理、問責和紀律處分;
5.學院中層以上干部在企業(yè)、社會團體的兼任職務;
6.其他應當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干部事項。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項
1.工作人員的補充、調崗,高級職稱及其以上人員主動請辭;
2.涉及學院整體工作的學術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教學工作等委員會及各領導小組負責人和成員的審定;
3.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評聘;
4.各級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黨代會代表候選人的推薦,民主黨派、黨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實職安排的推薦;
5.出國(境)組團及公派出國人員的安排;
6.其他應當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項。
(五)大學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六)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1.績效工資的分配方案;
2.年度考核和表彰獎勵;
3.其他應當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需要由黨委會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黨委會會議一般每2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黨委會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黨委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fā)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九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委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重要議題黨委書記應當在會前聽取院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院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第十條 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部門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一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實行一事一報制度,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提交至黨政辦公室。
第十二條 黨委會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說題。
第十三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由黨委常委會委員或分管校領導匯報,相關單位也可以參加匯報。
第十四條 黨委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展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形成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黨委書記、院長應當最后表態(tài)。
第十五條 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jù)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shù)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shù)。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決定多名干部任免時,應當逐人表決。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委會會議決策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或者黨委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委會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六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審議時應當通知相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十七條 黨委會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fā)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單位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
第十八條 黨委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九條 黨委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
四、議定事項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黨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學院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zhí)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黨委書記或黨委常委會匯報。
第二十一條 黨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zhí)行;對執(zhí)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問責追責;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黨委會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九條規(guī)定重新提交議題。
五、附則
第二十二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黨委會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發(fā)放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fā)會議紀要,分送學院領導和有關單位,歸檔會議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會議記錄人員應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會議內容,會議結束后應及時做好會議記錄整理。及時撰寫、印發(fā)會議紀要。做好決議事項的督辦、催辦,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加強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黨委會議事規(guī)則(修訂)》同時廢止。